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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街道**广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手机对前来处置警情的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孙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60008****,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381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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