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出租屋。2019年9月2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的游泳馆与魏某某打架后到南洲派出所调解,认为民警陈某某处理不公,用脚踢了民警陈某某大腿一脚,又用拳头打了民警陈某某脸部一拳(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梅芳

                                  2020年10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7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