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5********,汉族,本科文化,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酒后与本市建邺区榴莲小星快捷酒店(云锦路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工作人员报警后,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莫愁湖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等人出警至上述地点,要求周某某等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周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张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控制时,将张某某摔翻在地,致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某被带至莫愁湖派出所后移交给建邺分局治安大队。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说明、警官证、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旭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