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8时许,昌黎县公安局**派出所接辖区**村周某某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范某某前往处置,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对民警辱骂,后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周某某口头传唤,但周某某拒不接受传唤,派出所教导员侯某某前往现场增援,在对周某某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侯某某腿部咬伤。后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