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饮酒委托代驾司机邓某某开车将其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送往重庆市江北区。行车途中,周某某与邓某某因行车路线问题发生争执,周某某用手机击打邓某某头部,后邓某某将车停至双碑隧道路段并拨打110报警。民警王某某、叶某某与辅警陈某某三人接警后前往双碑隧道路段,在处置警情过程中,因周某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不配合调解,民警遂传唤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将周某某带上警车后,由民警王某某驾车开往西永派出所,行车途中,周某某用脚踢打正在驾驶警车的民警王某某。同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带至西永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作证、治安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邓某某病历材料、接警记录及值班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32050****)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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