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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0时20分许,密山市公安局永固边防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张某甲、某某明在密山镇望族幼儿园西侧路上处理一起斗殴事件,在带离当事人被告人周某某回所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踹出警民警冯某某胸部一脚、张某甲嘴部一脚。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在密山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密山市公安局永固边防派出所民警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兰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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