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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罪)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新宁县**镇**栋**单元**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胡某、吕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香山**业主四十余名业主以小区开发商未给业主办理房产证为由,在新宁县**政协**期间,一起在新宁县**镇会展中心前聚集,意图给政府施压,达到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房产证的目的。后新宁县公安局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向现场非法聚集的信访人员宣传信访条例、要求其依法维权、选出代表表达诉求,并喊话要求其他信访人员限时离开现场。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人不听劝说,拒不离开现场,民警对非法聚集人员进行依法强制传唤、带离,周某某见民警董某、陈某某等对非法信访人员吕某某依法实施传唤带离时竟阻拦民警,民警当即对周某某强制传唤,周某某先后对辅警徐某采取抓衣领、右拳击打民警陈某某左太阳穴、右手紧紧抓住其衣服下摆并撕扯,用脚蹬、踹陈某某左大腿等方式剧烈反抗,当其他民警将吕某某、周某某等控制带上警车后,周某某仍意图下车逃离,当辅警禹某某阻拦时,周某某用戴铐的双手轮向辅警禹某某头部对其实施击打。后经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陈某某、辅警禹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陈某某、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禹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毅

检察官助理:李涵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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