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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碍公务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以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无社会危害性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边的人行道上拍打、踢踹路边停放的车辆,并与其中一名车主时冲发生争执,后周某某对时冲进行了厮打,致时冲衣服被撕破,左小腿肚被打伤,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处置警情时,周某某又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厮打,致使出警民警祁某某左膝盖受伤,眼镜被打坏,出警民警李某某的上衣毛领被扯坏。被告人周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祁某某、时冲的伤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周某某对祁某某及时冲道歉并赔偿,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事发现场照片及祁某某、时冲两人的损伤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证人时冲的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祁某某、时冲并取得两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童

检察官助理:魏颖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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