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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长期在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楼平台上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容留卖淫女和嫖客在其位于顺庆区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周某某与卖淫女吉某某、且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谭某某等卖淫女约定的项目:“快餐”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戴套收费70元、收费不戴套80元;“全套”即为嫖客口交后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120元;包夜收费400元或500元。周某某介绍容留一次,分别提成20元、40元、100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0月7日中午,周某某介绍卖淫女谭某某以70元的价格和嫖客刘某某在其位于顺庆区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费用20元。

2019年3月3日、3月4日、10月17日、10月23日,周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夏某某、且某某与嫖客张某某以80元、6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位于顺庆区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收取费用20元。

2019年10月28日,周某某介绍卖淫女夏某某和嫖客蒋某某以80元的价格在其位于顺庆区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费用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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