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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于2019年10月3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2017年开始在南充市顺庆区双福街**号**楼平台上招揽嫖客,将招揽到的嫖客介绍以“快餐”60元至80元的价格,介绍给吉某某(外号日牛)、李某某(外号静静少妇、李静)、夏某某(小夏)、谭某某(西西)、胡某某(月月)等卖淫女,并容留卖淫女和嫖客在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一次卖淫嫖娼,从中收取10元至 20元的费用。

2019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和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现金20元,过了半小时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和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现金20元。2019年12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介绍卖淫女吉某某(外号日牛)和嫖客卖淫发生性关系,收取现金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在自己家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敏

2021年2月5日

                                        (院印)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32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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