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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20年3月初承租本市海珠区**路**号**房后,于同年3月19日晚、4月4日晚,分别容留、介绍卖淫女冉某与嫖客卢某某、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刘某某,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取嫖资获利。同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8月13日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扣押涉案物品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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