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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5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9年4月1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并容留钟某某和谭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分别为严某某、曹某某提供性服务,周某某以“清洁费”的名义抽取好处费共计40元。17时许,民警在该旅社查获钟某某和严某某等人。案发后,周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 证人钟某某、谭某某、严某某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辩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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