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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买淫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绥江县中城镇龙腾大道**号,其经营的“知足常乐”按摩店内容留、介绍丁某某、海某某、马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通话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抓获经过,证人丁某某、海某某、马某某、母某某、卢华、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华银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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