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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在宾川县**队自家住宅房间内吸食毒品。同年5月13日,宾川县公安局宾居派出所民警在宾川县**队周某某住宅内查获吸毒人员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并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经检测,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0697****。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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