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村**栋**单元**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1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区**街道**社区**村**栋**单元**室的租房内多次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日17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林某某,由张某某出资,林某某找“小孩子”(待查)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周某某在租房内容留林某某、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所购毒品;
2.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林某某,林某某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某,由周某某出资,田某某找罗某某(待查)购买300元毒品(约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后周某某在租房内容留林某某、田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所购毒品;
3.2020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林某某,由周某某出资,林某某找李某某(待查)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周某某在租房内容留林某某、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所购毒品;毒品吸食完后,三人再次商议,由周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出资,张某某联系沈某某,沈某某找“付哥”(待查)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周某某租房内再次容留林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所购毒品。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租房内将周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林某某、沈某某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次日2时许,吸毒人员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林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田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张某某联系电话1827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