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从化州市**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来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粤K37****)。18日22时许,周某某驾驶该车搭着文某某、吴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和一叫“文静”(身份不明)的女子来到化州市合江镇杨梅村旁边一山岭处。在车上,周某某和文某某、吴某某、“文静”一起轮流吸食了毒品“开心粉”和K粉。
2、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驾驶该车搭着文某某、李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来到化州市合江镇杨梅村旁边一山岭处。在车上,周某某和文某某、李某某一起轮流吸食了毒品“开心粉”和K粉。经尿液检测,周某某、李某某的尿液中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成份;文某某、吴某某的尿液中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借车协议;指认照片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文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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