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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月17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中容留黎某甲、黎某乙、周某乙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当场扣押用于吸毒的塑料瓶1只、吸管1支、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扣押的塑料瓶内的无色液体、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对周某甲、黎某甲、黎某乙、周某乙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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