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农民,住湘阴县**镇**村**组。2020年6月22日因故意伤害、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湘阴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易某某、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1、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湘阴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湘阴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湘阴县**镇**村** 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易某某、候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