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镇****小区**栋****号家中,多次容留汤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15时许,周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镇**小区**栋****号家中,容留汤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30日17时许,周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镇****小区**栋****号家中,容留汤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2日20时许,周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镇**小区**栋****号家中,容留汤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斌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78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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