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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9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1月2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11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小溪河派出所行政拘留,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责令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镇**巷**号的自己家中,分别于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张某某、沈某某一起在家中客厅吸食了冰毒;2018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张某某在家中客厅吸食了冰毒;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和曹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了冰毒;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刘某某一起在家中客厅内吸食了冰毒;2019年10月1日下午和王某某一起在家中卧室吸毒了冰毒;2019年10月19日晚上和王某某一起在家中卧室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穆淮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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