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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二街2-238号二层自编2号城市便捷酒店,用其身份证开了8238房,之后周某某容留尹某某、欧阳某某、彭某某三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冰毒,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吸毒工具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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