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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现租住枣阳市**镇**社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容留葛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枣阳市**镇**社区**小区**单元**室的租住房内用自制工具“葫芦”吸食毒品冰毒,期间周某某也参与吸食。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及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葛某某二人进行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曼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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