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县长”,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谭某某、戴某甲、钟某甲四人在其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谭某某、戴某甲、钟某甲、唐某某五人在其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谭某某、戴某甲、钟某甲、戴某乙五人在其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谭某某、戴某甲、钟某乙、戴某乙、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向军
检察官助理:肖雨竹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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