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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桂阳县**所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桂阳县**路**小区**栋**单元**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日7月15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位于桂阳县**路**小区**栋**单元**房的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了两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又在自己家中容留黄某某、邓某某吸食了两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黄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周某某家中收缴白色晶体物及红色药丸混合物9包、红色药丸3粒、绿色药丸1粒,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4克。经鉴定,从周某某家中搜查到的3.4克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及红色药丸混合物9包、红色药丸3粒、绿色药丸1粒;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周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称重及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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