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 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村**组*。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因吸毒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2019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家门口遇见同村村民周某乙(已羁押,另案处理),获悉周某乙携带有毒品后,将周某乙带至其住宅一楼杂物间。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周某乙100元现金,周某乙提供被告人周某甲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在该一楼杂物间,双方吸食各自的半包毒品海洛因包子后,周某乙离开被告人周某甲住宅。同日下午1时许,周某乙饭后欲吸毒,因其母亲在家,便到被告人周某甲家。在一楼杂物间,双方将上午余下的半个海洛因包子吸食完,尔后周某乙离开回家。同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周某乙家,得知周某乙持有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邀周某乙去其家吸食毒品。在一楼杂物间,双方轮流吸食完周某乙提供的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贻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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