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9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5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7月1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雷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雷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硕
检察官助理 彭亚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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