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5年3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5月14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7日、1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村**号**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将被告人周某某从西山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押回归案,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