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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路段工地附近分别三次容留王某某在其驾驶车辆上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凝沙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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