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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4********,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乐市沙湾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由候某某出资,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后周某某在乐山市沙湾区南陵社区余溪路大钢家属区“93”楼4楼10号的出租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徐某某、雷某某、候某某、季某某、王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裕华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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