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2020年6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饭后、2月上旬的一天晚饭后、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饭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位于中江县**镇**路**号二楼女儿的卧室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均是刘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制作吸毒工具。第三次,被告人周某某支付刘某某300元作为三次吸食冰毒的费用。
2020年3月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某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住中江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568101****。
2.案卷2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档案1份,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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