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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