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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9日由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位于叙永县********单元****号住宅进门左手方向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晚,周某某容留马某某、商某某、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在该住宅进门右手方向的卧室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周某某等人在该住宅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垚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叙永县**********单元****号,联系电话173********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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