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份以来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其中: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自家二楼客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同年 6月30日晚,哈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7月18日,哈某某再次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了毒品冰毒;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在自家二楼客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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