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犯盜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宾馆8225房多次容留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又在上址容留麦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时,被警察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小包疑似毒品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自制吸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自制吸壶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富基宾馆来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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