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胖墩、校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91********,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乡**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的车里为董某某、马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的车里为董某某、马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的车里为董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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