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燕,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3月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房内吸食甲基苯并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在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房内容留庄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在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房内容留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份某一天(端午节前后),被告人在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房内容留庄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说明、检测报告、搜查笔录;
2.证人证言:庄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坟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雷秀琴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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