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施工员,出身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乡**社区居委。2018年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忠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六个月。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晚,在重庆市忠县复兴镇天子山附近支路,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停放路边的渝A***DU的灰色吉利越野车内,容留王某某、邓某某、许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
2.2020年1月20日晚,在重庆市忠县葛家转盘附近公路边,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停放路边的渝A***DU的灰色吉利越野车内容留王某某、邓某某、许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26日下午,在重庆市忠县金声乡广兴场附近支路,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停放路边的渝***DU的灰色吉利越野车内容留许某某以及周某某的朋友(身份未查明)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流水、车辆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笔录等;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办案情况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之前行政处罚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萍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忠县金声乡金龟石社区居委一组17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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