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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被告人周某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吸毒人员周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甲同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

2、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周某甲家中,吸毒人员周某乙及其一朋友(身份不明)与被告人周某甲同场吸食了冰毒;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周某甲家中,吸毒人员周某乙及其一朋友(身份不明)与被告人周某甲同场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照片;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项: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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