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潢,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非运营机动车,于2010年8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月14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新港**园区**小区**区**幢**室的家中,容留褚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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