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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高升”,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2007年3月22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罚款400元,2018年4月3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赣******吉利牌两厢车来到武宁县**镇**村**村)附近的沙场边,来到此处后周某某在车内先后容留邹某某、胡某某、戴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澧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邹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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