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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8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吸毒成瘾,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其实施了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在其家中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

1、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从一名绰号叫“富”(身份不明)的男子处购买了120元毒品“海洛因”后回家,并邀请吸毒人员韩某某到其旧宅吸毒,由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白粉、吸毒工具,二人一起以锡纸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

2、于2020年8月5日、6日,吸毒人员韩某某又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中,由被告人周某某拿出从“富”处购买来的部分“海洛因”,二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住宅处搜查出锡纸、自制烟枪等吸毒工具。经鉴定,锡纸、自制烟枪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9.​ 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在传唤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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