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政府计生办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芦淞区五里**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酒店开了一间客房(房号2002),并于当晚容留廖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吸毒人员廖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四人在该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宾客入住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尿检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勇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31****)。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4.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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