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永嘉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幢**号,租住费县**镇**房间。2019年7月29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租赁的位于王*大街北段挂有“太和牛肉板面”标牌的店内容留卖淫女罗某某(化名“婷”,19岁,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惠水县**镇**村)、吴某某(化名“晶晶”,22岁,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多次卖淫,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吴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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