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36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号。曾因非法讨债于2018年1月19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5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房介绍、容留卖淫女岑某某(另作处罚,案发时17岁)多次卖淫,其中4月12日晚上,经周某某介绍,岑某某先后与嫖客黎某某、陈某某(两人均另作处罚)在**房发生性关系。岑某某通过自己微信账户或者周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嫖资,每卖淫一次,岑某某支付50元给周某某作为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费用。
(二)2020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房介绍、容留卖淫女龙某某(另作处罚)卖淫两次,龙某某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100元给周某某作为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费用。其中当晚经周某某介绍,龙某某与嫖客张某某(另作处罚)在**房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13日1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进行巡查时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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