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桥**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6月23日期间,陈某某、谌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为非法获利,租用杭州市临安锦城街道**小区**号**室、**号**室等租房作为窝点,陆续招揽卖淫女田某某、甘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至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谌某某等人容留卖淫非法获利共计48000余元。
2020年6月12日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租房用于从事容留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江某某(已判刑)提供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小区**号**室租房给陈某某等人容留卖淫所用,个人非法获利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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