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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刘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4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其经营的“**专业修脚店”内多次容留妇女吴某某、蒲某某、何某某以口交、性交等方式向刘某某、唐某某、冯某某等多名男子卖淫,伙同耿某某介绍妇女吴某某以口交、性交等方式向冯某某卖淫两次,并从中获利。现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耿某某在“**专业修脚店”内容留妇女吴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150元价格向冯某某卖淫一次;

2.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耿某某介绍妇女吴某某在“***”宾馆内采取上述方式以300元价格向冯某某卖淫一次;

3.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专业修脚店”内容留妇女蒲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200元价格向唐某某卖淫一次;

4.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专业修脚店”内容留妇女蒲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200元价格向唐某某卖淫一次,被现场查获;

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专业修脚店”内容留妇女何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200元价格向刘某某卖淫一次,被现场查获;

6.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耿某某介绍妇女吴某某在“**”宾馆内采取上述方式以1000元价格向冯某某卖淫一次,被现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同案关系人耿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宿迁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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