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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同曾某某取得联系,周某某表示自己可以提供场所供曾某某进行性交易。曾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来到周某某位于阳新县**镇**路**号的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后曾某某又叫来庞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等人到周某某处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周某某根据单次交易额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取30元、50元和50元的分成。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曾某某、庞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等人共计进行卖淫活动805次,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曾某某、庞某某、廖某某和祝某某微信****,周某某的微信转账****;2、证人曾某某、庞某某、廖某某、祝某某、汪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邓某某、曾某某、庞某某、廖某某和祝某某的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承租的出租屋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春林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场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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