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721195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号,现住绩溪县**镇**中学。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虐待罪,于1989年5月20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每年以11000元承租的扬之南路89号楼的106室、305室及附房,供罗某某、梁某某作为卖淫场所使用,双方约定按月结方式,由周某某每月向对方收取2200元。直至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二卖淫女在该场所合计卖淫32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
2.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房屋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腾海
检察官助理:彭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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