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委**组,现住址蓬莱市**街道**村**房。2012年7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9月底受崔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在崔某甲、魏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卖淫店看店、望风。期间容留“安”(薛某某)、“于”(于某某)、“丹”、“宝”、“胖”等卖淫女到店进行卖淫活动。至2018年10月11日,共计非法获利805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在唐某某位于蓬莱市***弄里开设的卖淫店容留王某某、时某某、张某甲等卖淫女卖淫期间,受唐某某委托或者伙同唐某某到店内收取卖淫提成。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在其租赁的位于蓬莱市**附近平房内容留一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蓬莱***街***号南、北两间平房容留崔某乙、张某乙分别于2019年5月7日、11月14日向刘某某、张某丙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多名女子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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