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汉族,高中文化,黄梅县**公司职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镇**街**号。2011年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因都打他人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黄梅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并在2020年1月22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吴某甲系情人关系,后因吴某甲不愿与周某某交往,周某某便心生怨恨,以要求吴某甲还钱为由,多次以喷漆、贴标语、扎车胎等方式滋扰、纠缠吴某甲以及其家人:
1、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开车带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后周某某指使王某某利用喷漆在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墙面用黑色油漆喷写“杀欠债还钱”的字体。
2、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开车带王某某到吴某甲位于**镇**厂附近的出租屋门口,后王某某受周某某指使在吴某甲小车前引擎盖上喷上红色油漆,并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右前胎扎破。
3、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带柳某某(另案处理)到吴某甲位于**镇**厂附近的出租屋门口,后周某某指使柳某某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的右后车胎扎破。
4、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柳某某两人在街上开车闲逛期间,碰到吴某甲的小车停放在**镇**路**酒店对面,后周某某指使柳某某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做左后胎扎破。
5、2017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柳某某驾车窜至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后周某某购买了礼花指使柳某某将礼花摆放在吴某甲娘家的屋檐下燃放,将吴某甲娘家的屋檐炸黑。
2017年12月25日15时许,吴某甲因不堪忍受周某某一直对其生活进行骚扰,在聂某某的陪同下,找周某某商谈,被周某某辱骂,吴某甲便持农药到周某某就职的**镇**供电所欲喝药自杀,后被现场人拦住。
6、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柳某某驾车一起窜至吴某甲位于**镇**厂的出租屋,后周某某指使王某某用胶水将吴某甲的出租屋大门门锁堵住,并用弹弓让王某某将吴某甲的出租屋窗户打碎。
7、2018年01月0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将其家墙体以及大门上泼满黑色臭油,吴某甲的公公胡某某见到后大声制止,周某某逃离现场。
8、2012年年底至2013年正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戢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黄梅县**镇**村、**小区周边、**等地私户家中,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以固定点花的方式获利,共开设赌场10余次。每场累计赌资20余万元,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照片31张、谅解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辨认笔录及附件;3、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柳某某、聂某某、潘某某、戢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采用滋扰、恐吓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情节恶劣;以盈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子寅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2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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